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汽车长期租赁合同(司机代驾)出租方:地 址: 电话:承租方:地 址: 电话: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汽车长期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租赁标的、租期和租金 出租方同意将 型 色,车牌号 的车辆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同意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赁出租方提供的车辆,租期为 个月,租金为 元/月
公 司 名 称: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及账号: 二、押金及费用支付1
本合同签署时,承租方即时向出租方支付车辆押金人民币 元,电子违章押金人民币 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租赁结束,若承租方无违反本合同条款内容的行为,出租方将向承租方不计息退还押金
月租车费用包括:(1)在租赁期限内的车辆租费、基本保险费; (2)定期保养、年检的材料及人工费; (3)国家或地方对车辆征收的有关税费
本合同按每 个月为 1 个付款周期,租金在付款周期开始后提前 2 个工作日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或信用卡方式支付
逾期支付,按逾期天数每天收取逾期金额的 5‰作为滞纳金(最高上限不超过月租车费)
三、行驶里程约定1
租赁期限内行驶里程限额为 公里/月,超公里按 元/公里计费,超公里费在合同结束时结算
四、车辆保险约定1
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的本合同约定车辆已投保了以承租方为受益人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 和交通事故强制险
保险有效期为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
若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需追加保险险种,由承租方承担相关费用,出租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若在车辆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 24 小时内通知出租方事故处理平台,若有人员受伤应及时施救,车辆须在出租方指定的地点修理;承租方须承担与事故相关的费用 ,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车辆停驶期间的全额租金
车辆在租赁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被抢或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方应承担保险理赔(若有)以外的重置车辆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