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论我国释明权制度的建构 姚黎辉 董文玉 张昕欣 摘要:本文从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出发,对大陆法系的释明权理论进行了介绍,分析了释明权与民事诉讼模式的关系,认为释明权制度是对纯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修正和完善,指出我国在民事审判方式变革和民事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转变的过程中建立释明权制度的必要性和现实性,并从立法角度对我国释明权制度的构建进行了思考。 一、问题的提出。在民事诉讼中常常会遇到这样或者类似的问题:一个案件同时涉及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假如当事人在诉讼中只提起违约之诉,而此时违约之诉已过诉讼时效,但侵权之诉尚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此时应该如何处理?是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还是以侵权责任对争议进行重新定性,或是告知原告以侵权之诉重新起诉?现行法没有规定,实践中做法不一。事实上,这些都牵涉到法官的释明权问题。 二、关于释明权的基本理论。释明权,又称法官释明权,阐明权,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声明和意思陈述不清楚、不充分时,或提出了不当的声明或陈述时,或所取证据不充分却以为证据已经足够时,法官以发问和晓谕的方式提醒和启发当事人把不明确的予以澄清,把不充分的予以补充,或把不当的予以排除,或者让其提出新的诉讼资料,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权能。释明权具有以下特点:(1)释明权的主体特定。释明权又称法官释明权,释明是法官的职责和职权,它只能由法官向原、被告和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行使,通过向当事人发问、提醒或启发使当事人对主张、请求、诉讼资料予以澄清、补充和修正。(2)释明权在特定情形下适用。这些情形主要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诉讼主张或陈述不清楚、不充分,或提出了不当的声明或陈述,或是应该提出的证据却没有提出。(3)释明权与一定的法律后果相联系。应释明而没有释明,或不该释明而释明,或释明过度,均可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4)行使释明权的目的是为了促使当事人保证其诉讼主张及声明的意思完整、正当,排除不正当的主张,补足不充分的证据材料。 三、释明权制度与民事诉讼模式。基于对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诉讼权限的不同分配,当今世界的民事诉讼可以分为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职权主义模式。在职权主义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