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浅论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VIP免费

浅论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_第1页
1/3
浅论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_第2页
2/3
浅论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_第3页
3/3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浅论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 摘要:融资租赁是现代租赁理念的表现形式,源于 20 世纪 50 年代的美国。融资租赁把工业、金融、贸易三者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冲破了工业垄断资本和银行垄断资本的垄断防线,为两者之间的相互融合、追求利润最大化制造了有利形式。融资租赁符合工业化社会的需要,即使在资本主义国家出现经济危机时,仍得到稳定的进展。融资租赁业务在我国还属幼稚性行业,从事该行业的主体少、规模小、法律规范性不强是其显著特点。融资租赁合同所表征的法律问题也很多。 一、融资租赁合同主体的法律问题 传统租赁是以实物流转为主要特征的,而融资租赁是以实物、技术流转为前置继而进行货币流转为主要特征的。因此,根据我国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从事以融资金融手段进行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此类企业在取得工商注册登记后必需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假如以外汇从事融资租赁经营活动的,还要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于 1984 年 10 月 17 日颁布的《关于金融机构设置或撤并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即明确规定,租赁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应当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1991 年 2 月 21 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关于金融机构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银发(1991)38 号】中又明确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经验收合格给予换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的换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1994 年 8 月 5 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属于金融机构;第四条规定:金融租赁属于金融业务;第六条规定:法人型金融机构要取得《金融法人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批准开业的金融机构,凭工商营业执照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的另按规定申领《经济外汇业务许可证》,办妥以上手续始得营业;2000 年 6 月 30 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作了专门规定,上述的规定中始终体现我国对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实行法律上严格管制措施,对其主体资格作了严格的限定,其特征之一就是许可证资格准入制。 我国允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始于上个世纪 80 年代初,宗旨为利用外资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到 80 年代中期,我国形成了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至今为止约近 50家)为主体,从...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浅论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