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第一百零七条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第一百零八条 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旅客订立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人
(二)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旅客运送或者部分运送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送的其他人
(三)旅客,是指根据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运送的人;经承运人同意,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随船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四)行李,是指根据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由承运人载运的任何物品和车辆,但是活动物除外
(五)自带行李,是指旅客自行携带、保管或者放置在客舱中的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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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means luggage which the passenger has in hiscabin or is otherwise in his possession, custody or control
章关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
第一百一十条 旅客客票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
第一百一十一条 海上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离船时止,客票票价含接送费用的,运送期间并包括承运人经水路将旅客从岸上接到船上和从船上送到岸上的时间,但是不包括旅客在港站内、码头上或者在港口其他设施内的时间
旅客的自带行李,运送期间同前款规定,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运送期间自旅客将行李交付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时起至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交还旅客时止
规定补足票款,承运人可以根据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船长有权在适当地点令其离船,承运人有权向其追偿
第一百一十三条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品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