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深中法房终字第 277 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 XX 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百合隆旧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某称。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建材公司。上诉人深圳市 XX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X 集团)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 XX 旧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X 旧货公司)、林某白、邹某称及原审第三人 XX 建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4)深罗法民三初字第 298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的笋岗 X 号仓库属于 XX 集团所有,建筑面积为 8295.30 平方米。建材公司是 XX 集团的下属公司。1999 年 11 月 25 日,XX 集团出具产权委托书,委托建材公司对笋岗 X 号仓库进行管理及对外出租。2001 年 3 月 14 日,建材公司与 XX 旧货公司签订深(罗)NO.A0042230《房屋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笋岗 X 号仓库为 XX 集团所有,建材公司为合法代管人,持《房屋租赁许可证》;建材公司将笋岗 X 号仓库出租给 XX 旧货公司使用,建筑面积共计 8295.30 平方米;租赁期限为 9 年,即自 2001 年 3 月 1 日至 2024 年 2 月 28 日止;房屋的用途为仓库,但经建材公司同意,XX 旧货公司可将笋岗 X 号仓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用途,有关报批的一切手续及改变用途应交纳的一切费用(含土地使用费及补交地价款等)均由 XX旧货公司负责和支付,在报批手续中的有关文件须先交建材公司同意并备案,建材公司给予必要协助;经建材公司同意,XX 旧货公司可按政府批准的功能、用途进行经营和依法转租,但建材公司不负任何连带责任;笋岗 X 号仓库的单位租金第一年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 34.57 元,月租金总额为 286768.52 元,租金标准每年递增 5%,直至租赁期满,如第二年(2024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2 月 28 日)租金标准在第一年基础上递增 5%即为每平方米每月为 36.30 元,第三年租金标准在第二年基础上递增 5%即为每平方米每月 38.12 元,依此类推;XX 旧货公司应于每月 10 日前向建材公司交付当月租金;建材公司应于 2001 年3 月 20 日前将出租房屋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