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深中法房终字第 277 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 XX 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百合隆旧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某称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建材公司
上诉人深圳市 XX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X 集团)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 XX 旧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X 旧货公司)、林某白、邹某称及原审第三人 XX 建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4)深罗法民三初字第 298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的笋岗 X 号仓库属于 XX 集团所有,建筑面积为 8295
30 平方米
建材公司是 XX 集团的下属公司
1999 年 11 月 25 日,XX 集团出具产权委托书,委托建材公司对笋岗 X 号仓库进行管理及对外出租
2001 年 3 月 14 日,建材公司与 XX 旧货公司签订深(罗)NO
A0042230《房屋租赁合同书》
合同约定:笋岗 X 号仓库为 XX 集团所有,建材公司为合法代管人,持《房屋租赁许可证》;建材公司将笋岗 X 号仓库出租给 XX 旧货公司使用,建筑面积共计 8295
30 平方米;租赁期限为 9 年,即自 2001 年 3 月 1 日至 2024 年 2 月 28 日止;房屋的用途为仓库,但经建材公司同意,XX 旧货公司可将笋岗 X 号仓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用途,有关报批的一切手续及改变用途应交纳的一切费用(含土地使用费及补交地价款等)均由 XX旧货公司负责和支付,在报批手续中的有关文件须先交建材公司同意并备案,建材公司给予必要协助;经建材公司同意,XX 旧货公司可按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