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湖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推动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进展,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进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4]249 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政奖励资金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支持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且节能效果显著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三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 70% 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 10000 吨标准煤以下、100 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 500 吨标准煤以上(含);(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四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应通过国家进展改革委审核备案
第五条 符合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要求的项目,根据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后年实 际节能量奖励 300 元 / 吨标准煤,其中:中央财政奖励 240 元 / 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 60 元 / 吨标准煤
第六条 节能服务公司应在项目签订合同后 1 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市(州)发改委和财政局进行备案
市州发改委、财政局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 20 号前,将备案项目情况汇总后联合上报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
第七条 项目完工后,节能服务公司向项目所在地市州发改委和财政局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
市州发改委、财政局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 20 号前,将申请财政奖励的项目汇总后联合上报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审核,并委托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现场核查
审核 通过后,由省财政厅按奖励标准下达奖励资金
第八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提供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