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物流运输合同与运输纠纷第十章物流运输合同与运输纠纷▼第一节运输合同▼第二节货物运输保险▼第三节运输纠纷及解决第一节运输合同•一、运输合同的概念•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合同的客体是运输行为
•合同的主体: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
二、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货物的名称、性质、体积、数量及包装标准(二)货物起运和到达地点、运距、收发货人名称及详细地址(三)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四)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五)货物的交接手续(六)批量货物运输起止日期(七)年、季、月度合同的运输计划提送期限和运输计划的最大限量(八)运杂费计算标准及结算方式(九)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运输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概念•运输合同的变更指的是经合同双方同意,对运输的货物、运期、到站及收货人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更改的法律行为
合同变更以合同关系存在为基础,当然不得违反法律
运输合同的解除,是指运输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完毕前,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行为,如客运合同中旅客的退票行为等
(十)违约责任托运方责任;承运方责任
p281(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主要是对合同中未尽事宜加以约定
第二节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责任的保险
•1)海洋货物运输保险•2)陆上货物运输保险•3)航空货物运输保险一、我国陆上运输保险•(一)陆运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