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开采安全规章制度 矿山开采安全规章制度 (一)矿山开采的基本要求 《矿山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 (二)矿用特殊设备、器材、护品、仪器的安全保障 (1)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2)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2)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的预防措施: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其他危害
(3)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2)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对每个作业场所进行跟班检查; (4)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 (5)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6)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 (3)与职工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 (4)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撤退路线; (5)自救装备的使用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 (6)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矿山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主要有瓦斯检查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查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等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