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合同依据和租赁标的物 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和委托,并按照乙方提供的需要物品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等要求,购进如下租赁标的物(见表格)出租给乙方,并由乙方承租。 二、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 1、在租赁期内,上表所列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标的物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标的物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赁标的物所有权的序号 物品名称 品牌、型号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 1 2 3 总价合计:¥ 元(大写: 元整) 行为。 2、租期内租赁标的物由乙方使用,乙方有义务合理和适宜地保护租赁标的物,并对由于乙方自己的过失或疏忽或由乙方可防止的任何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对租赁标的物的灭失或损害负有赔偿义务。 3、为了保证租赁标的物的正常使用和运转,乙方负责对租赁标的物按技术要求进行正常的、适时的维修和保养。维修和保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付。租期内,租赁标的物无论发生任何属于制造或使用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解决,乙方不能因此而免除向甲方支付租金的义务。 4、甲方有权对租赁标的物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为甲方的工作提供方便。 5、租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标的物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如乙方在此期间由于债务纠纷或依法破产,乙方应向法院、债权人或清算委员会申请对租赁标的物不具有所有权,亦不得以租赁标的物充做诉讼保金或抵偿债务,同时必须及时报告甲方。 三、租赁标的物的交货、验收、交货地点和使用地点 1、租赁标的物由甲方直接交付至乙方指定的地点。 2、租赁标的物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 天内检查租赁标的物,并将签收盖章后租赁标的物的验收单据交附给甲方。 3、如果在 天内乙方未按前项规定向甲方交付验收单据的,则视为租赁标的物已在完整良好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合格,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标的物的验收单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标的物的品质、规格、数量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甲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收货后 天内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与供货方签订的购货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协助乙方对外进行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 四、租赁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该租赁物租赁期限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