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 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 【篇一:法院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审查权】 法院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审查权 公司规章制度在国外有多种称谓,如雇佣规章、就业规则、工作规则等
我国1954 年的《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颁布之后,曾长期将其称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 ,1994 年《劳动法》颁布之后,始称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本文称作“公司规章制度” 或“公司管理制度”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制定并认可的由用人单位权力保证实施的组织生产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具体而言,公司规章制度包含以下三层意思:第一,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依据必须合法;第二,公司规章制度重在规范单位内部劳动关系;第三,公司规章制度的效力范围仅及于本单位内部
法院对用人单位公司规章制度合理性的审查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可知用人单位有权制定本单位的公司规章制度,且有可能在司法实践中被作为裁判依据
法院对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除了合法性审查之外,是否有合理性审查权,在司法界向来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生产的情况不尽相同,对劳动者的要求千差万别,规章制度的合理性难以判断
如果赋予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等于剥夺了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权
只要公司规章制度同时符合“制定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这三个要件,那么该制度则可视为有效,法院亦可将 其作为裁判依据,法院无权做过多审查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当前民主协商制度、职代会制度不健全的现实情况下,即使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用人单位仍然拥有绝对的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