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XX 县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好、管好、护好、营运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XX 省农村公路条例》、《XX 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XX 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市制定的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包括路基、路面、边沟、公路用地、桥梁、隧道、渡口、涵洞等。 农村公路附属设施包括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臵的公路防护、排水、管理、养护、服务、交通安全等设施及专用建筑物和构筑物。 县道是指连接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旅游景点、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及以上的乡(镇、街道办)际间、乡(镇、街道办)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村道是不属于乡道及以上的连接乡(镇、街道办)与村、村与村之间的公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包括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日常养护和路政管理,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公路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五条农村公路坚持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确保农 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六条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非法侵占。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或控告损坏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农村公路按照“统一领导、行业监管、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管养模式,实行“县 XX 县区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逐步建立和完善县、乡(镇、街道办)、村三级养护管理体系。 县人民政府是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是本乡(镇、街道办)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依照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在县交通运输局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乡道的养护和管理,协助县道的养护和管理。 村民委员会(社区)在当地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