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士兰酒店家具合同合同》(即合同编号:121001)的补充合同甲方: 福清市景士兰大酒店 (下列简称甲方) 乙方: (下列简称乙方)本合同中的全部术语,除非另有阐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 年 12 月 10 日订立的《景士兰门家具同合同》(下称“原合同”)中的定义相似 。鉴于:甲方和乙方于 12 月 6 日共同订立了《 景士兰酒店家具 合同合同》(即合同编号:121001),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和谐协商,就《景士兰酒店家具合同合同》(即合同编号:121001)中未尽事项特订立下列补充合同。合同内容补充:1.本合同是本酒店另外两套豪华房家具的定制合同的补充合同,一切样式、规格、工艺见附件合同总款是 51600 .00 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壹仟陆元整 ),合同订立后甲方支付定金为总价款的 40%,即人民币 20640.00 元,货到后安装完毕甲方验收合格之后付总货款的 55%,即人民币 28380.00 元,甲方扣留 5% 做保修金 即人民币 2580.00 元 ,六个月后返还。(以上不含税价),如未按原合同定制的或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拒付 ,乙方还要支付因已方过失造成甲方损失的费用,具体价格见附件。交货日期: 1 月 20 日交货地点:甲方指地地点其它事项阐明:除以上增加外,其它条款按原合同来推行。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即成为《景士兰酒店家具合同合同》(即合同编号:121001)不可分割的构成部分,与《景士兰酒店家具合同合同》(即合同编号:121001)含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主合同与赔偿合同矛盾的,以赔偿合同为准。除本合同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它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法定人代表 法定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联 系 人: 收款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传真: 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