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木 购 销 合 同甲 方(买方): 合同编号: 订立日期: 年 月 日合同签约地:江苏连云港乙 方(卖方): 甲方(买方)乐意从乙方(卖方)购置、乙方乐意向甲方销售原木,双方经和谐协商,达成以下一致:一、词语定义:1、“本合同”是指经双方订立并生效的合同号为 的原木购销合同
2、书面形式:是指根据合同发生的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多个告知、函件、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体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不推行合同义务或推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所承当的责任
4、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
二、货品名称:1、名称:加拿大原木2、产地:北美洲3、船名航次:M/V 4、提单数量: 立方米5、提单号(B/L No
): 三、交货方式:连云港进口船舶舱底交货四、成交方式:1 、 价 格 : 连 云 港 舱 底 交 货 价 RMB 元 /M3 , 累 计 总 货 款 : RMB (人民币 整)
从卸船开始的其它费用由甲方承当,乙方凭票向甲方代收代付
2、检查原则:以加拿大 BC 省检查原则(BC Metric Log Scale)作为唯一检查原则
3、结算数量:3
1 若卸港检查成果与提单数相比,差额部分在提单数 2
5%以内的,甲乙双方以提单数作为最后结算数量;3
2 货品必须于船舶到港后二十五日内检查完毕,若卸港检查成果与提单数相比,差额部分在提单数 2
5%以外的,甲方必须封存货品留待复检,甲乙双方按下列方式结算:3
1 若乙方承认的卸港检查成果或卸港复检成果不不大于提单数且差额部分超出提单数的 2
5%,甲方必须支付乙方超出提单数 2
5%之外的货款;3
2 若乙方承认的卸港检查成果或卸港复检成果不大于提单数且差额部分超出提单数的 2
5%,乙方退还甲方超出提单数 2
5%之外的货款
3 若船舶到港后二十五日内货品未能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