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纠纷民事起诉状原告:马支流,男,汉族,1971 年 7 月 23 日出生,住址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塔房则组 23号。被告:云上人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灵武市宁巷村。法定代表人:橘子汁,系该公司经理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 123521 元(其中涉及误工费 3 元、护理费 10715元、伙食补贴费 2200 元、营养费 4500 元、伤残赔偿金 54306 元、鉴定费 1600 元、后续治疗费 1 元、交通费 1200 元、精神损害安慰金 5000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当。事实与理由:6 月始被告雇佣原告在灵锌矿清理煤渣,每月劳务酬劳固定为 4000 元。12 月 12 日原告在进入操作区域作业过程中摔倒受伤,被告将原告送至宁东医院救治,经入院诊疗为右侧跟骨粉碎性骨折。1 月 3 日出院。5 月 18 日原告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 10 级伤残,误工期为 240 日,护理期为 90 日,营养期为 90 日。现在原告伤情治疗基本稳定,联系被告协商赔偿未果。原告认为,原告在为被告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依法应当由被告承当赔偿责任,为维护本身正当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此 致灵武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5 月 29 日原告因提供劳务受害者纠纷费用计算清单(原告提供)1、医疗费:已支付2、住院伙食补贴费 2200 元(住院 22 天,每天 100 元/天)3、营养费 4500 元。( 鉴定营养期 90 天,每天 50 元)4、误工费 24000 元(司法鉴定休息期为 180 天,结合 4000 元/月)5、护理费元 7143 元(司法鉴定护理期为 60 天,42863/12 月)6、鉴定费 1600 元。7、伤残赔偿金 54306 元(按照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153.0 元/年x 10%x]8、第二次手续费 1 元。9、交通费 1200 元。10、精神损失费 5000 元。以上费用累计:111949 元。 提供人: 9 月 20 日证据目录证据一:住院病案 1 份证明目的:12 月 12 日原告因给被告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后送至宁东医院救治,于 1 月 3日出院。出院诊疗为右侧跟骨粉碎性骨折,右足软组织挫伤。医嘱 1.2.3.6 个月复查。被告应当承当原告因本次受伤的各项费用。证据二:司法鉴定意见书 1 份,发票 1 张证明目的:5 月 18 日原告委长司法鉴定所对伤残,护理,误工等进行司法鉴定,由此产生的损失 1600 元应当由被告承当。证据三:银川市第二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意见书 1 份证明目的:经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