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方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7 号)《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方法》已经 5 月 13 日省政府第 5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7 月 1 日起施行。省长 钮茂生 5 月 27 日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的农村,涉及村庄和集镇。本方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第三条 本方法合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激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运用和集约运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村内有空闲地能够运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严禁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严禁买卖或者以其它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二章 宅基地申请与审批第七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申请宅基地:(一)因儿女结婚等因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组员,没有宅基地的;(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第八条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同意使用的宅基地。第九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使用宅基地:(一)年纪未满十八周岁的;(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成规定原则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第十条 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宅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不得占用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