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方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慈善组织等慈善活动参加者的正当权益,增进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有关增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6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订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公开募捐平台服务,是指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行商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或者公布公开募捐信息提供的平台服务。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的广播、电视、报刊、电信运行商应当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的条件。通过互联网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由民政部指定,并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方法》等规定的条件。第三条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行商在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时,应当查验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和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得代为接受慈善捐赠财产。第四条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行商向慈善组织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应当订立合同,明确双方在公开募捐信息公布、募捐事项的真实性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行商发现慈善组织在开展公开募捐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意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告。第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行商应当统计和保存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复印件、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络服务提供者还应当统计、保存慈善组织在其平台上公布的有关信息。其中,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有关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该慈善组织通过其平台最后一次开展公开募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募捐统计等其它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公开募捐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第七条 民政部门发现慈善组织在使用公开募捐平台服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规定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行商协助调查的,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行商应当予以配合。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行商停止为慈善组织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公布服务的,应当提前在本平台向社会公众告知。第九条 激励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行商为慈善组织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对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信用状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统计。第十条 个人为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