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合同出 租 方: 承 租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交通部有关规章,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设定下列条款,以资共同恪守。一、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需要,同意将 福田轻型厢式货车,车牌号为辽 M35A55 牌汽车 壹 辆租给承租方使用 。 二、承租方租用的汽车只限于承租方进行经营、管理事务用。承租方只有调度权,行车安全、技术操作由出租方司机负责。 三、承租方重要负责对所租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在退租时如给车辆设备造成损坏,承租方应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修复期照收租费。因出租方所派司机驾驶不当造成损坏的由出租方自负,如果致使承租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正常使用租赁车辆,承租方不付给出租方不能使用期间的租费。 四、租用期定为 壹年 ,自 年 8 月 23 日起至 年 08 月 23 日止,承租方如果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 5 日前向出租方提出协商,否则按合同规定照收租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车调回。 五、租金每年为人民币 5800 元,从合同生效日起计,每年结算一次,按年租用,局限性一年按实际月份结算。 六、所用燃料、日常费用由承租方负责,车辆保险费、车船使用税等由出租方承当。 七、违约责任。出租方不得私自将车调回。承租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租金付款。 八、其它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另订附件。 出 租 方:____________(签章) 承 租 方:____________(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