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 款 抵 押 合 同抵押权人(下列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抵押人(下列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一、借款用途 乙方因 急需一笔资金,特向甲方借款
二、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整,到期还本付息 元整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累计 个月
四、抵押条款(一)乙方将自己名下(有处分权)的 ,房产证号 ,向甲方作抵押
(二)抵押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房产评定价格: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整
(四)本约办理抵押设定登记后,其房产全部权、及设定契约书均由甲方收执
(五)双方自愿通过公证处对借款合同进行公证
(公证费由乙方(抵押人)承当
(六) 本约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所需的印花税、登记费及代办费、实际支出费均由乙方负担
乙方确保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期还款,否则甲方有权处置抵押物
乙方到期如数偿还借款的,抵押权消毁
五、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状况,理解乙方的偿债能力等状况
乙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
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借款,甲方有权收回部分借款,并对违约部分参考银行规定加收罚息
(2)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状况,甲方有权理解乙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状况
(5)订立本合同后,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乙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等影响,如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将处置抵押物
(6)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偿还借款,甲方有权向怀宁县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局限性抵偿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