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 款 抵 押 合 同抵押权人(下列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抵押人(下列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一、借款用途 乙方因 急需一笔资金,特向甲方借款。二、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整,到期还本付息 元整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累计 个月。四、抵押条款(一)乙方将自己名下(有处分权)的 ,房产证号 ,向甲方作抵押。(二)抵押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三)房产评定价格: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整。(四)本约办理抵押设定登记后,其房产全部权、及设定契约书均由甲方收执。 (五)双方自愿通过公证处对借款合同进行公证。(公证费由乙方(抵押人)承当。(六) 本约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所需的印花税、登记费及代办费、实际支出费均由乙方负担。乙方确保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期还款,否则甲方有权处置抵押物。乙方到期如数偿还借款的,抵押权消毁。五、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状况,理解乙方的偿债能力等状况。乙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借款,甲方有权收回部分借款,并对违约部分参考银行规定加收罚息。(2)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状况,甲方有权理解乙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状况。(5)订立本合同后,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乙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等影响,如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将处置抵押物。(6)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偿还借款,甲方有权向怀宁县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局限性抵偿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推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和谐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怀宁县人民法院起诉。七、本合同未做商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八、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当事人各执一份,含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抵押权人): 乙方(抵押人): 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