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欢迎下载公共部门建筑工程通用条款(2014 年 7 月,第 7 版)1
定义和解释1
1 定义本合同(以下简称)中下列词语和表达方式的意义,除特殊说明外,理解如下:(a)“附录”指本条款的附录
(b)“申请金额”是指承包方根据第32
1 (1)条规定,申请其中全部或部分款项的支付
(c)“条件”指的是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和特殊条款(如有的话)以及附录中所列的选项模块
(d)“合同” 指的是条款和附录、规格、 图纸、价目表 (如有的话)、工程量清单 (如有的话)、投标函、中标函、协议书等,以及当事人书面明确要求、并同意构成合同的一部分的其他有关的信件和文件
(e)“合同金额”是指在中标函中规定的总价,应为固定价格,只对在合同条件中明确规定的调整办法进行调整
(f )“承包人”是中标的个人、公司或企业,业包括承包人的合法个人代表,以及承包人根据第30
1 条规定书面将权利或责任转让的任何对象
(g)“施工设备” 指所有设备、 装置和为完成临时工程或永久工程或维修工程所需要的任何性质的物品,但不包括设备、材料、产品或工程或成为工期一部分的其他物品
(h)“承包方代表”指根据第11
2 条所规定所指派的人
(i ) “实质性竣工日期”指根据第17
1 或 17
3 条发出的证明书所述的日期
(j )“缺陷”指未按合同规定的已完成的工程部分
为了避免疑问和局限性,该术语应包括任何不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或未通过合同中规定的检验的设备、材料、物产品或工程
(k)“缺陷责任期”指在附录中设置的“缺陷责任期”,计算根据如下:(i )监理按照第17 条规定,对工程认证的实质性完工日期;或(ii )监理按照第17 条规定,对工程签发多个实质性完工证书时,各个日期
(l )“图纸”指合同中所指的图纸,包括根据第6
2 条由承包方编制并由监理认可图纸,以及陆续发出由监理书面认可的图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