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部1号令《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及解读宣贯主讲人:任行敏目录一、总则部分内容变化二、放管服改革,精简许可事项三、准入条件变化四、监管责任五、其他变化六、文件修改的建议一、总则部分内容变化总体变化:《管理办法》通过合并资质等级、压缩审批层级、精简许可范围、取消从业地域限制,推行一个准入标准许可、一个证书全国执业、一个信息平台查询1、名称变化:“安全评价机构”变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变为“管理办法”,1号令侧重于可操作性2、明确了法定业务的范围,即《安全生产法》第29条和34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等实施资质认可----见1号令附件1对法律法规依据不充分的其他行业领域不再实行资质认可管理
▓非法定的业务范围尽量不用称谓安全评价,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见《安全生产法》第69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对其……结果负责)3、取消评价检测机构计划性数量限制,不再拟定数量和区域发展规划
4、明确建立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一、总则部分内容变化二、放管服改革,精简许可事项1、取消评价检测机构的甲级、乙级分级设置,分别整合为安全评价资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
2、取消评价检测机构从业地域限制,取得安全评价基础资质、检测检验基础资质的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
3、取消甲级资质由应急管理部审批(机构改革前由安全监管总局审批)、乙级资质由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批的分级审批规定,将安全评价资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统一交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批4、资质有效期由三年延长为五年
5、旧版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关于“颁发资质证书后的第二年起,每年须进行年度考核,无考核记录则资质证书失效”的要求予以取消
6、不得设定区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