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作为确定物业管理关系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物业管理合同乃现实生活中一项重要的合同类型
然而,由于物业管理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现行法未及对其进行系统的规制,物业管理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中仍属于无名合同范畴
本文从物业管理合同的内容出发,区分了其与民法中相似制度的异同,认定物业管理合同所调整的生活关系具有较大的个性,民法应对其进行特别的、类型化的而非概括的归制
[关键词]: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合同;委托合同;代理权授予 依现行合同法,物业管理合同系无名合同之一种,其主要法律规范的是物业管理关系双方当事人就特定物业[1]的管理事项而合意设定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物业管理合同的大量出现是我国实行住房改革和房地产业进展的必定产物
然而,一方面生活中物业管理关系日益增多,物业管理合同大量出现,另一方面,理论界和现行立法并没有对物业管理合同的特别性有足够的认识、进行系统的规制,这直接导致了现实生活中大量物业管理纠纷的出现和难以解决
在本文中,笔者拟就对物业管理合同的属性进行分析,区分其与民法中的相似制度,并就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规制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期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应有的关注
一、物业管理合同的基本内容 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或公序良俗的范围内,得订立任何内容的债权契约,是为债权契约自由原则
[2]但值得注意的是,民法虽对契约不采类型强制原则[3],但对于若干日常生活常见的合同,各国合同法一般均在分则以有名合同加以规定,按学者解释,这不外基于两项机能,其一、以任意规定补充当事人约定之不备
其二、以强制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4] 查现行合同法相关规定,可以发现并没有对物业管理合同作出的任何特别规定,在现行立法上,物业管理合同自应属于无名合同之一种
目前实践中对物业管理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地方规章实现的,各地的做法存在较大差异和不法律规范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