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合同是服务合同不是委托合同刘 颜今年 8 月 1 日,深圳市布吉镇××花园喧闹非凡,入口处新物业管理公司约四十名保安员整齐列队准备进入,原管理处二十余名保安员也整齐地排列在入口两侧,围观的业主和群众近千人
在住宅局、房管办、镇政府、警署协调下,双方经过一上午的僵持,原管理处保安撤走,新管理公司接管
事情的原委要从 1998 年说起
1998 年 10 月该花园竣工,进展商成立了一家子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后该花园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双方于 2001 年 2 月 18 日签订了为期三年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管理服务费多层住宅按 0
60 元/m2 收取,带电梯的小高层 1
45 元/m2,商铺 1
60 元/m2
按深圳市当时收费水平来讲是较低的
2024 年 2 月 28 日管理处在花园内贴出通知,将管理服务费提高到多层住宅0
85 元/m2,小高层 2
10 元/m2,商铺 2
20 元/m2
一石激起千层浪,业主纷纷反对
4 月 13 日召开业主大会,罢免了业主委员会的全体成员
新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7 月份通过招标聘用了一家新的甲级资质物业管理公司
于是出现了本文前一幕
事情并没有结束
7 月 18 日,原物业公司就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继续履行 2001 年 2 月 18 日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支付管理费 300 万元
被申请人是业主委员会
本案进行了庭审,尚未裁决
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2001 年 2 月 18 日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是服务合同,还是委托合同
该合同虽然名称上使用了“委托”二字,内容上也包含了“委托”成分,确立了业主委员会将该花园委托给原物业公司管理的行为,但从实质上看并不是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合同法》直接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类型之一
《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