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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例评析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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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例评析发布: 2024-6-12 14:33 | 作者: | 文章来源: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 查看: 3108 次 . 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例评析 [案例] 辽宁政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艾明辉物业合同纠纷案 艾明辉经营的沈阳市皇姑区智能人网吧(以下简称智能人网吧)座落于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路 48 号(翰林座)1 号网点,位于省政府公务员小区内,建筑面积 1824 平方米。2024 年 7 月 1 日,省政府公务员小区业主委员会及艺馨座、翰林座住宅楼业主委员会作为甲方与乙方政兴物业公司签订《省政府公务员小区 物业委托合同》,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管理期限为二年,自2024 年 7 月 1 日 24 时至 2024 年 7 月 1 日 24 时止。住宅房屋的物业管理费为按建筑面积每月第平方米0.65 元,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费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0.33 元。该合同签订后,政兴物业公司按约定进行了物业服务。艾明辉至今未向政兴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政兴物业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7日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艾明辉给付拖欠的 2024 年的 3-4 季度的物业管理费 3611.6 元,并承担诉讼费。另查:政兴物业公司是具有三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2024 年 9 月 9 日,物业公司取得沈阳市物价局的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为:住宅部分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 0.65 元,商业门市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 0.33 元。 艾明辉以其与物业公司之间没有签订物业合同,物业公司给其经营的商业网点提供的服务不多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有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职责。本案中省政府公务员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政兴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艾明辉作为业主之一,该物业服务合同对其具有约束力,其负有向政兴物业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因物业服务合同中已约定政兴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时间是从 2024 年 7 月 1 日 24 时起,政兴物业公司亦按约定实际进行物业服务。且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管理费与沈阳市物价是局批准的收费基准是一致的。因此,艾明辉应从 2024 年 7 月 1 日 24 时起向政兴物业公司交纳当年第3-4 季度的物业管理费 3611.6 元因此判决:艾明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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