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甘肃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2001 年)(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二 00 一年六月二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订立或者履行的合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监督管理合同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合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督促企业加强自身合同的管理
进行合同知识培训,组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二)指导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指导合同订立和监督合同履行;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三)监制、制定和管理合同示范文本; (四)监督管理合同格式条款; (五)办理合同鉴证、备案和抵押物登记; (六)依法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七)调解合同纠纷;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管理合同,督促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调解合同纠纷
第四条 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订立和履行合同的审批、登记、检查、考核、统计和档案等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合同的管理
第五条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备合法主体资格,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
委托他人代理订立合同,应当出具委托书
第六条 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可以使用或者参照使用国家制发的合同示范文本
国家未规定统一格式的,合同条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合同示范文本的监制、发放和工本费的收取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2下载后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