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电信服务论文电信行业论文电信服务合同中消费者的利益保护 [摘要]电信行业垄断造成的体制惯性在一些方面仍侵害着广阔消费者的权益。随着经济、社会和法制建设的进展,近年来法律规范不合理的电信服务业务有了可行性。本文以中国移动合同违约一案为例,探讨电信服务合同中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问题,对如何更好地完善电信服务业务进行相关法律思考。 [关键词]电信服务 消费者利益保护 合同违约 话费有效期 一、电信服务合同不合理规定存在的原因 电信服务合同的一些不合理规定没有得到有效改善,分析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从签订合同的双方来看,双方力量对比悬殊,电信运营商居于垄断地位,是格式合同的制定者。电信业务有着天然垄断性,现代法学一般认为:自然垄断是指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经营这些部门假如进行竞争,则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或者市场时序的混乱。电信行业投资量大,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投资回收期长,需要协调的关系很多,为避开死人资本控制而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多数国家通过设立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控制电信行业。尽管我国电信行业经过了一系列改革和重组,形成了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三家资源互补式竞争的格局。但不仅是电信运营商国有股一股独大,而且仍然属于三大基础运营商控制的行业寡头垄断,并没有完全形成有效的电信市场竞争格局。而电信服务属于公共事业,对每个消费者来说几乎是必须选择的服务,虽然电信用户在全部了解并权衡电信服务合同的条款之后,仍然享有是否缔结合同的自由,但由于电信运营商的垄断地位和电信业务的公共性,消费者对运营商的选择十分有限,更多的是出于无奈而接受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这显然不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而是单方强加的条款,表面上符合合同自由,实质上却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我国电信立法的严重滞后,没有出台一部完整的《电信法》,目前只能依据《合同法》《关于法律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调整法律规范电信服务合同,对具体问题的法律规范不够详尽。 最后,电信业务的不公平规定很大程度上也来自我国电信行业长期封闭垄断所造成的体制惯性,一些不公平规定仍然存在,消费者维权意识不高维权成本太大,相关部门在执法、司法上的力度不够。 二、法律规范不合理电信业务的可行性 由于电信行业的自身特点,电信业在进展初期很难在业内维持多家企业同时生存,但随着技术驱动与需求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