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上诉人杨某明、杨某高、杨某安与被上诉人白某党、涂某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3 月 8 日作出(2024)秀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杨某明、杨某高、杨某安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24 年 4 月 12 日,涂某明之父涂家合与白某党签订《荒山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将涂家合承包的位于梅江镇两路村小地名叫岩山顶的荒山,其四至界线为:东至水田,西至蒋树生荒山,南至杨光军山林,北至涂敦友土范围内的荒山,以每年500 元的租金,租赁给白某党经营,租赁期限为 10 年。租赁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2 日至 2024 年 4 月 11 日止。白某党先后于 2024 年 4 月、2024 年 4 月和 2024 年 4 月交纳了该年度的租金。2024 年 9 月 12 日,涂家合又将该荒山以 4500 元的租金,长期租赁给杨某明、杨某高、杨某安三人合伙经营。2024 年农历冬月涂家合病故,尚有法定继承人涂某明,涂某明系残疾人。涂家合病故后,涂某明继续收取了白某党 2024 年的租金 500 元。因该岩山现在已被杨某明、杨某高、杨某安三人合伙经营采石,于是双方发生纠纷。2024 年 3 月 22日,白某党以涂家合与杨某明等三人所签订的合同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起诉来院,要求判决确认涂家合与杨某明等三人签订的《岩山租赁合同》无效。针对白某党的起诉,涂某明答辩称:两份合同均是其父涂家合签订的,本人并不知情。两份合同约定的租金均已收取。认为与白某党先签订的合同有效,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第三人杨某明、杨某高、杨某安述称:其与白某党之间无直接合同关系,涂家合与杨某明等三人在签订合同时,涂家合已明确表示与白某党终止了合同关系,涂家合与杨某明等三人签订的《岩山租赁合同》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请求依法驳回白某党的诉讼请求。在诉讼中,杨某明等三人以前一个合同已被解除、在后一个合同签订后白某党才补交租金,其缴款时间不吻合为由,申请对 2024年 4 月 26 日和 2024 年 4 月 16 日两张收据的书写时间进行司法鉴定。2024 年 11 月 1 日,经重庆市公信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由于送检材料 1 与送检材料 2 的书写材料(纸张)条件不一致,相互间不具备进行书写时间鉴定的条件,因此无法对两份检材是否为同期书写作出鉴定结论。为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