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民事起诉状原告被告广州金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30 号东 923 房法定代表人曾昭抗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被告正恒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曾昭抗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广州金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于 2004 年 12 月 13 日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无效事实和理由:原告为广州市北京路 号房屋的所有权人
2004 年 8 月 31 日,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与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签订《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者将广州市北京路西侧、高第街南侧地块使用权出让给后者,而原告所有的上述房屋座落在该地块范围内
上述《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第12 条规定,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5个月内对该合同项下的土地进行动工开发;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27 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总投资额的 25%以上的建设工程量
”2004年 10 月 14 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向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核发穗国用(2024)第 275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2004 年 11 月 11 日,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在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挂牌转让涉案地块使用权
2004 年 11 月 25 日,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穗国土交易(2024)第 10048 号《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挂牌成交确认书》,确认该地块使用权由正恒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竞得
2004 年 12 月 13 日,正恒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设立的项目公司广州金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依前述确认书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
2005 年 1 月 5 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向广州金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2024)第 10048 号《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