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经济的进展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外出旅游已成为一个新的消费热点
旅游合同作为明确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更是倍受关注
但由于目前立法滞后、立法层次过低,使得在实践中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现象仍时有发生,旅游纠纷频繁出现
本文旨在本着民法平等、公平的原则,通过借鉴和参考各国或地区的立法例,来对旅游合同中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加以初步探讨,阐述本人对此的相关看法
关键词:旅游者;旅游合同;权利义务……一、何谓“旅游合同”在学界对旅游合同一般认为可分为广义和狭义
在此方面台湾地区的学者有较多讨论,曾隆兴认为“按所谓旅游契约有广狭两义
狭义旅游契约,仅指旅客与旅行业所订旅行及游览契约而言
广义旅游契约则包括狭义旅游契约及旅客运送契约、旅店住宿契约在内
” ;孙森焱认为“旅游合同(reisevertrag)是指旅游营业人为旅客规划旅程,预订膳宿、交通工具,指派领队带领旅客游览并随团服务,旅客支付酬劳的合同” ;林诚二则认为旅游契约为“称旅游者,谓当事人约定,由旅游营业人为旅客提供旅游服务,而由旅客给付旅游费用之契约
” 从各学者所下定义,不难看出后二者均采纳了狭义说,而这也正是为各国立法所广泛采纳的
如德国民法典第 651a 条第 1 项的规定“根据旅游合同,旅游举办人负有向旅客提供全部旅游给付(旅游)的义务
旅客负有向旅游举办人支付约定的旅游费的义务
”我国合同法征求意见稿第325 条“旅游合同是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旅游人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 日本新旅游法中称旅游合同为“旅行业约款”,指旅行社与参加包价旅游的旅游者之间缔结的办理旅游业务的合同
1970 年布鲁塞尔旅游国际公约(即 ictc)第 1 条规定“旅游合同包括有组织的旅游合同或中间人承办的旅游合同
”综上,笔者在文中所述的旅游合同也将采狭义说,即旅游合同为由旅游组织者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旅游者向其旅游组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