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联系电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裁定撤销**人民法院通知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于 2013 年 2 月 1 日收到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并于 2012 年 2 月 28 日对**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于 2013 年 3 月 28 日作出通知,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上诉人对该通知不服,提出上诉,具体事实理由如下:一、**法院以通知方式不予审查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上诉人对此有权提出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据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都应当审查,而不存在不予审查管辖权异议的法定事由。所以,**法院认为上诉人没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就不予审查,是违法的。此外,人民法院对于管辖权异议的处理,都应当通过裁定的方式而不能用通知,**法院对于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以通知方式来驳回是不法律规范的。**法院即使认为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应当用裁定的方式驳回,而不应当用通知方式驳回,此举有变相剥夺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的嫌疑。上诉人不应当因为这种不法律规范地运用司法文书的行为而失去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权利。二、**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首先,**法院对于本案的定性存在重大失误,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而非承揽合同纠纷。对于买卖合同,出卖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收取货款;买受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支付货款。对于承揽合同,承揽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并收取酬劳;定作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是接受工作成果,给付酬劳。在本案所涉及的合同中,被上诉人的义务是负责污水处理设备供货,安装施工、调试只是辅助性工作,是为了更好地促进买卖合同的达成及合同目的的实现。(实践中卖方为了更好地达成交易,在卖出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