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加工电缆协议甲方(加工方)内蒙古甲公司已方(需方)W市乙电缆公司双方本着互利的目的,经友好商定,达成以下协议:1
甲方为已方加工电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已方派员检造,如质量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原料的采购,已方供应塑料,甲方协调铜材,验收合格后,通知已方付款(出具全额发票)甲方按成品收取 9%的毛利
(包括人工,折旧
已方订货以传真形式,甲方按时交货,价格根据市场协商定价
本协议未尽事宜,协商
甲方(盖章)已方(盖章) 2024 年4月8日关于我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情况说明尊敬的国税局领导:我公司为天津 7
26 税案涉案企业
自收到X国税罚告字(2024)第XX号后,我们认真阅读,认真核实,对公司放松警惕,受蒙骗接受销售方虚开的专用发票一事,做了深刻的反省
我公司几年来一直依法纳税,从没有想过恶意取得专用发票
,至于天津一方虚开发票一事,我公司并不知情
由于货物交易及协议书签订上的不法律规范,导致产生了一些误解和歧义
现就我公司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做几点说明
一、我公司 2024 年4月8日与内蒙古甲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电缆协议,协议规定由加工方(内蒙古甲)协调代购铜材,加工方验收合格后通知我方付款(出具全额发票),加工方只收取 9%的加工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 026 号)的规定,内蒙古甲公司属于为我公司代购货物行为(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受托方不垫付资金;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该原材料(铜材)的所有权始终属于我公司
只是因为内蒙古甲离铜厂近,运费少,而且他们常年用铜,对铜的质量比较熟悉,我公司才委托其代购铜材,也节约了运回我处再由我公司运到内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