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家关于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制表时间:2011-11-29第一类:金融系统的融资租赁公司由银监会负责审批,注册资本1亿人民币以上。第二类: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批,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商务部已把审批权限下放到各省、直辖市的商务委和国家级积极开发区。第三类: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审批,注册资本1.7亿人民币以上。由各省级商务委受理后转报商务部和国税总局审批。 编号法律法规名称发布机关发布时间重要条文 备 注1重要《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务部.2008-10-30一、下述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负责审核、管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总投资 1 亿美元以下鼓舞类、允许类及总投资 5000 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旅客运输)、城市规划服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光盘复制生产、认证培训和认证咨询。 二、原由商务部批准设立的上述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变更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审批。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严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进行审批,严格把关,根据相关规定在审批中需征求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书面征得该部门同意。经审核批准,在下发批文和批准证书的同时向商务部备案。外商投资( 下 放 国 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附后)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2《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管 理 办法》中国银行2007-3-1第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 1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第二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银行股东的存款。银监会审批3重要《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2004-10 -22三、商务部将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进展的实际情况,推举 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加试点工作。被推举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 四、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融资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