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设备转让协议甲方:四川大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供方) 乙方: (需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互利合作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就甲方位于成都市龙潭寺龙港路龙港钢材城 A-2 库起重设备转让给乙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名 称生产厂商规 格数量金额(元)备 注QD 型桥式起重机成 都 西 部 泰 力起 重 机 有 限 公司10t*19.5m*12m壹台30000.00含遥控器金额合计:30000.00 元(大写:叁万整)第二条 付款方式:在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两日内,乙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一次性支付该设备款 30000.00 元(大写:叁万整)给甲方。第三条设备交付时间及地点:1、 交付时间: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货款后两个工作日内,甲方将 QD 型桥式起重机及《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桥、门式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交付给乙方。2、交付地点:在甲方位于成都市龙潭寺龙港路龙港钢材城 A2-(7-12)号仓库。3、设备状态:安装完毕。第四条 交接验收:甲、乙双方应组织有关人员现场验收,办理转让设备的交接手续,确认签订交接清单,确保在约定的交付时间内完成设备交付。第五条 违约责任:1、本协议签订后双方都应严格遵守。2、若出现违约情况,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第六条 合同生效、其它事项: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印章后生效;2、本协议一式 肆 份(传真有效),甲、乙双方各执 贰 份;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