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浅论证明责任理论 何旺翔 应该可以说证明责任是当事人负担败诉的一种风险,一种于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当事人所负担的败诉风险,其于诉讼实践上的巨大作用正是学界不断对其研究的原因所在。 一、浅释证明责任 何谓证明责任?学界向来对此众说纷纭,可以说学界关于证明责任表述的不断演变过程,也正是学界对证明责任理论认识的不断深化过程。 “证明责任”这一术语最早出现于罗马法初期,长期以来人们将其解释为当事人就自己所提出的主张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直至 1883年德国诉讼法学者尤利乌斯。格尔查将证明责任区分为主观的证明责任与客观的证明责任,对证明责任的认识才跨入了一个更加科学合理的新时代。 在我国诉讼法学界对其的认识也因所处时代的不同而形成了三种不同的学说,即:一、行为责任说,其认为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出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真实的责任。”⑷ 二、双重含义说,其认为证明责任是指“民 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加以证明的责任。„ „ 其有两层 含义:一是指谁 主张就由谁 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二是指不尽 举 证责任应承 担的法律 后 果 。”⑸ 三、危 险负担说,其包 括 主观证明责任和 客观证明责任。主观证明责任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避 免 败诉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客观的证明责任是指在案 件事实存 在与否 真伪不明时,由一方 当事人承 担的受 到 不利裁 判 的后 果 。⑹ 应该说危 险负担说才真正揭 示 了证明责任的本 质 ,才正确 的说明了证明责任制 度 在民 事 诉讼中的巨大作用。但在这里笔者想说明的是,就笔者之观点看来,主观的证明责任应称之为提供证据的责任,客观的证明责任才是严格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而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包括提供证据的责任和证明责任。本文仅就是对严格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即客观证明责任作一阐释,而且笔者认为这才是未来证明责任研究的方向之所在。 综上所述,所谓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要件事实真伪不明而承担的不利益诉讼负担或不利益诉讼风险。”⑺ 其不等同于提供证据的责任,也不是举证责任,提供证据的责任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为避免败诉的风险提出证据的责任;而举证责任则包含提供证据的责任和证明责任两层涵义。由此可以看出,当诉讼终结要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法官为了能依法行使对案件的裁判权,就必须依据证明责任规范使当事人一方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