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针对变化复杂的物资市场,为维护学校利益,加强物资的供应管理,规范物资采购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所需仪器设备、家具、医疗器械、药品及其它批量物资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为强化对招标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主管校长任组长、资产管理处处长任副组长的湖北大学物资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和招标评标工作组(名单附后)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招标投标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 物资采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严格按照有关经济法规办事,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供需双方的合法利益
第五条 物资采购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增强物资采购过程的透明度,真正让有实力的厂商为学校建设服务,坚决杜绝采购工作中的人情关系
第六条 物资采购招标范围包括: (一)单台设备金额在8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 (二)形成一定批量的仪器设备、家具、医疗机械、药品及其它物资; (三)5万元以上的实验设施建设与改造工程; (四)学校领导交办的需要招标采购的项目
以上所列款项,包含各单位或课题组自筹经费和其它组织提供的建设贷款项目
如果法律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所进行的招标项目有规定的,应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有权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行为
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或拟定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代表或机构
资产管理处受主管校长委托,代表学校行使招标工作中的有关职责
其它教学科研等单位未经学校授权不得自行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