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全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秩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厅主管全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我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二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是代表政府对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必须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交通部部颁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凡我省新建和改建的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公路、桥梁、站场、港航)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均应由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部门实行监督。在工程项目进展的各阶段,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都必须接受交通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凡是没有办理监督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准开工;没有经质量监督站鉴定质量的项目不得组织交、竣工。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省交通厅成立“湖北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站”)。下设“湖北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公路分站与水运分站”;各地、市、州交通局(委)(包括省直管市交通局)成立“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简称质监分站)。各质监分站根据各地交通基本建设工程实施情况,逐步在所辖县、市、区交通局内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或工程质量监督员。 第六条;省质监站业务上受交通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指导。省质监站公路、水运分站和各地市州分站业务上均受省质监站领导,行政上分别隶属省公路局、航务局和地市州交通局(委)领导。县、市、区监督工程师或监督员,行政上受县、市、区交通局领导,业务上受地、市、州质监分站领导。 第七条;各级质监站为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应按监督工程范围配备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质监人员)。人员配备数量;省质监站2 5 人,其中:公路分站5 人、水运分站3 人。地、市、州质监分站的质监人员由同级交通局(委)确定并报省质监站核备。质监站中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该站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