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全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秩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厅主管全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我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二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是代表政府对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
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必须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交通部部颁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凡我省新建和改建的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公路、桥梁、站场、港航)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均应由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部门实行监督
在工程项目进展的各阶段,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都必须接受交通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凡是没有办理监督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准开工;没有经质量监督站鉴定质量的项目不得组织交、竣工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省交通厅成立“湖北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站”)
下设“湖北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公路分站与水运分站”;各地、市、州交通局(委)(包括省直管市交通局)成立“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简称质监分站)
各质监分站根据各地交通基本建设工程实施情况,逐步在所辖县、市、区交通局内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或工程质量监督员
第六条;省质监站业务上受交通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指导
省质监站公路、水运分站和各地市州分站业务上均受省质监站领导,行政上分别隶属省公路局、航务局和地市州交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