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维护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依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的观感、使用功能质量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 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省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应依据建设工程有关质量验收标准,强化对住宅工程检验批的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 安全使用要 求 的分部工程、单位(子 单位)工程,严禁 验收。 第五 条 未 组 织 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 组 织 单位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分户验收后 ,住宅工程仍应严格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不得 以分户验收代 替 竣工验收。 第六 条 分户验收应当在确 保 工程地 基 基 础 和主体结构安全可 靠 的基 础 上,重 点 对每户住宅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进行检查,主要 内容 包 括 : (一)室 内空 间 、构件尺 寸 ; (二)楼 地 面 、墙 面 和天 棚 面 层 质量; (三)门窗 安装 质量; (四)防 水 工程质量; (五 )建筑节 能工程质量; (六 )给 排 水 、采 暖 系 统安装 质量; — 2 —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安全防护设施; (九)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检查的其它内容。 第七条 分户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分户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等人员应参加分户验收工作。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相关人员应参加分户验收;已经出售的住宅可邀请业主(住户)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二)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参照《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