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若干规定 作者:刘良 时间:2012-01-13 查看(65) 评论(0) 湖北省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若干规定 管理部门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工作。高架、机场、海港、铁路、水上、轨道、宝江、化工区、保税区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作。 第四条 (事故责任种类和认定的基本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事故责任。当事人事故责任的大小,以其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予以确认。 第五条 (全部责任、无责任认定的基本规则) 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该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二)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具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确有证据证明未逃逸当事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逃逸方当事人的责任;没有证据证明未逃逸当事人有过错的,确定其无责任。 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条 (主要、同等、次要责任认定的基本规则) 因双方当事人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依照以下基本规则认定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调整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严重过错行为认定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视为严重过错,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 1、违反信号灯、闯单行道,与享有通行权一方发生事故的; 2、违反让行规定,与优先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 3、违反右侧通行规定,与本车道顺向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 4、违反各行其道规定,与本车道内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 5、违反借道通行规定,与本车道内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 6、同向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发生追尾事故的; 7、从居(村)民小区、弄堂、企事业单位以及从道路以外的便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