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屋重置价格体系 一、用重置成本法评估的适用范围 重置成本法主要适用于狭小市场上不具有收益性的房地产,在我行主要用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区国有土地上的工业房地产及其他特别适用成本法估价的对象。 二、用重置成本法评估的技术路线 房屋地上建筑物价格=重置价格-折旧 重置价格=开发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利润 折旧采用年限法与观察法相结合的方法测算,两种方法的权重可在30%至70%之间。 年限法计算折旧率=1-(1-残值率)已使用年限/耐用年限 三、房屋耐用年限的确定 根据《房地产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建综[1992]349号)各类建筑物经济耐用年限一般为: 1、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简体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等);生产用房5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35年,非生产用房60年; 2、砖混结构一等:生产用房4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30年,非生产用房50年; 3、砖混结构二等:生产用房4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30年,非生产用房50年; 4、砖木结构一等:生产用房3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20年,非生产用房40年; 5、砖木结构二等:生产用房3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20年,非生产用房40年; 6、砖木结构三等;生产用房3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20年,非生产用房40年; 7、简易结构:10年。 在文件中未规定钢结构房屋的经济耐用年限根据查阅相关资料,结合估价人员的经验对钢结构房屋经济耐用年限作如下规定: 1、钢结构一等:生产用房4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30年,非生产用房50年; 2、钢结构二等:生产用房4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30年,非生产用房50年; 3、钢结构三等:生产用房3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25年,非生产用房40年; 四、房屋残值率的确定 根据《房地产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建综 [1992]349号)各类建筑物残值率一般为: 1、钢筋混凝土结构:0; 2、砖混结构:2%; 3、砖木结构一等:6%; 4、砖木结构二等:4%; 5、砖木结构三等:3%; 6、简易结构:0。 在文件中未规定钢结构房屋的残值率根据查阅相关资料,结合估价人员的经验对钢结构房屋残值率作如下规定: 1、钢结构一等:8%; 2、钢结构二等:5%; 3、钢结构三等:4%; 五、房屋重置价格的构成 房屋重置价格=开发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开发利润 开发成本=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建造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