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保监局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行为,完善风险预警机制,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湖南保险业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湖南保监局在综合分析湖南辖内各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内部综合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合规管理等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监测、评估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风险状况,并据此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的过程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经湖南保监局批准设立的在湖南辖内经营的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四条 湖南保监局依据本暂行办法对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12 个月以上的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省级分行或法人机构(含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统称被测评单位)进行测评和分类;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不足12 个月的机构参与测评,但不确定类别
第五条 分类监管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
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所有分支机构或下属单位统一归并到省级分行或法人机构进行测评和分类,各 2 级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统一归并到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进行测评和分类
测评指标覆盖湖南省所有代理了保险业务的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网点
(二)公开性原则
分类监管采取被测评单位自评和湖南保监局测评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湖南保监局将依法公布测评指标、测评结果、分类监管措施等事项
(三)务实性原则
湖南保监局对被测评单位的分类测评通常为每年1 次,依据测评结果进行分类并确定不同的监管措施,必要时开展专项测评,适当调整分类和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六条 分类监管包括信息归集、监测与评估、分类监管、信息披露四个环节
第二章 信息归集 第七条 湖南保监局根据需要全面收集日常监管信息用于分类监管,包括数据信息和非数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