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厅文件 湘交造字[2005]5号 关于在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材料进行 价格调整有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在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湘交基建字[2005]276号)精神,由我站对全省在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格调整进行审核
为了尽快落实该项工作,经组织讨论并报厅同意,拟定了有关的实施细则通知如下: 一、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原则 1、价格调整期:2003年 7月 1日以前在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合同段)从 2003年 7月 1 日起开始计算,2003年 7月 1日至 2003年 12月 31日招标的在建项目(或合同段)从开工之日起开始计算,计算期限至项目合同工期止
2、调差是对价差进行调整,不是对低价进行补偿
调差主要是对在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合同段)在价格调整期间所用的水泥、钢筋、钢绞线、柴油四种主要材料,根据每月实际市场平均价格与招标时(高速公路指开标前 28天,其它项目指开标前 20天)市场价格之差进行调整,涨价时予以增补费用,跌价时予以扣减费用
3、对永久性结构钢材及预埋件(含型钢、钢板、锚垫板等)可以结合这次钢筋价格调整一并调整,其他临时设施及施工辅助设施所使用的钢材均不考虑调整
4、价格调整材料数量计算,以承包人实际完成,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由业主批准的每月计量为依据
各项目公司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进行材料价格调整的计量项目,各计量项目材料用量统一按本实施细则“材料用量计算方法”执行
二、材料用量计算方法 对于进行价格调整的工程计量项目,按以下计算规则和指标换算成予以价格调整的材料用量
㈠ 钢材 Ⅰ、Ⅱ级钢筋用量按计量数量,由于通道、涵洞工程按涵身长度计量,且结构尺寸个体差异大,钢筋消耗量则根据设计图纸或变更文件分座计算;预应力粗钢筋用量按计量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