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普外腹腔镜治疗质量控制基本标准 为了规范普外临床腹腔镜治疗工作,保证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普外临床腹腔镜治疗质量控制基本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开展普外腹腔镜治疗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 、 有独立的普外腹腔镜治疗医疗组
2 、 腹腔镜治疗医疗组由具有普外腹腔镜治疗技术资质的医师和经过培训的专业护士组成
3 、 有符合要求的普外腹腔镜治疗手术室和腹腔镜手术器械消毒间;手术室和消毒间有 1 名以上专职护士进行管理
4 、 普外腹腔镜治疗手术室要求配备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成套腹腔镜手术设备1 套,多功能麻醉机1 台,多功能手术床1 台以及供氧设备和急救药品箱
5 、 单独设置腹腔镜治疗病房的医院要求至少配备病房主任 1 名,负责医生1 名,经治医生1 至数名,病房主管护师 1 名,护师及护士多名
(二)新开展临床普外腹腔镜治疗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专业技术项目准入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 、拟开展普外腹腔镜治疗技术项目的申请报告;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 、开展该项技术项目的人员资质和技术条件; 4 、开展该项技术相应的设备、设施配备情况
(三)根据全省医疗机构具体情况,一级医院目前暂不宜开展普外腹腔镜治疗工作
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普外腹腔镜治疗需配备一支专业的、经过培训合格的医护队伍
从事普外腹腔镜治疗的医疗组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2 、具有普外专业主治或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有3 年以上普外专业临床诊疗工作经验; 3 、经过省级卫生部门认可的三甲医院普外腹腔镜治疗相关专业不少于 6 个月的系统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 4 、在三甲医院普外腹腔镜治疗相关专业完成培训后 1 年内,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