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城镇私营 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湘政发[1997]43号 1997年12月17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立和实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既是解决目前存在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不健全等问题的需要,又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的客观要求,意义重大
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加快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步伐也势在必行
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
各级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劳动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体改、经贸、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
附件一: 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结合我省近两年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湘政发(1995)18号)和《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的实践,现就全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基数为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小于统计年报的企业工资总额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