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职工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 5 号 )及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满洲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采取现金和转帐两种方式,除销户外,提取金额均以百元为单位
第四条 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偿清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帐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赠予、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离休、退休的; (三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 )出境定居的; (五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 (六 )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七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 )患有重大疾病的
第三章 提取证明文件 第七条 职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需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及公积金卡,并根据不同条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1、购买商品住房的: 未办房屋所有权证前提取的,需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收据;办完房屋所有权证后提取的,需提供所购住房的 《房屋所有权证》和完税证或不动产发票;提取配偶住房公积 金时,还应提交户口簿或结婚证书
2、购买二手房的: 需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完税证或不动产发票;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时,还应提交户口簿或结婚证书
3、在配偶工作地购买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