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 海 园 区 C507地 块 租 赁 开 发 投 资 建 设 标 准 厂 房 协 议 书 甲方: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浙江高翔仓储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充分优化滨海园区二产返回留地资源要素,保护用地单位,被征地村和村农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园区及征地村的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租赁土地投资建设标准厂房招租经营事宜,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甲方同意将位于滨海园区C 507 地块(经三路与滨海十二路交叉处)永阜村二产返回留地约 130
876 亩,租赁给乙方开发经营,自负盈亏
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及其他配套设施(包括标准厂房、库房、办公楼、宿舍楼、区间道路、变配电系统、给排水管网、消防、绿化等)
二、C 507 地块租赁期为二十五年,即从二00 六年 月 日起至 二0 三一年 月 日止
到期后,乙方在甲方地块投资建设的建筑物和不动产无偿移交给甲方,但生产设备及室内设施等归属乙方
本协议书到期之日前五个月,甲方及关联方应预先通知乙方,提出本协议书到期后收回自行经营或继续出租的意见
甲方若继续出租,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排他性权利
三、租赁费的计算和交付:年租金每亩 20000 元,计租亩数以130
876 亩面积计算,年租金共计 261
752 万元,每年 6 月 20 日前支付
租赁期内,租金每隔四年递增一次,递增率按前四年消费物价指数之和平均数计算
乙方如逾期支付租赁费,每日加收总欠租金 1%滞纳金
超过六个月无故未缴本年度租金,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本协议书
计租日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推后顺延 12 个月开始计算租金
四、甲方关联方永阜村取得返回留地需支付土地部门土地款 1308 万元,该款由乙方先行垫付
永阜村每年向乙方偿还本金 50 万元及垫付款余额按年利率 2
25%计算的利息,待永阜村三产留地转让后即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