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 海 园 区 C507地 块 租 赁 开 发 投 资 建 设 标 准 厂 房 协 议 书 甲方: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浙江高翔仓储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充分优化滨海园区二产返回留地资源要素,保护用地单位,被征地村和村农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园区及征地村的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租赁土地投资建设标准厂房招租经营事宜,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甲方同意将位于滨海园区C 507 地块(经三路与滨海十二路交叉处)永阜村二产返回留地约 130.876 亩,租赁给乙方开发经营,自负盈亏。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及其他配套设施(包括标准厂房、库房、办公楼、宿舍楼、区间道路、变配电系统、给排水管网、消防、绿化等)。 二、C 507 地块租赁期为二十五年,即从二00 六年 月 日起至 二0 三一年 月 日止。到期后,乙方在甲方地块投资建设的建筑物和不动产无偿移交给甲方,但生产设备及室内设施等归属乙方。 本协议书到期之日前五个月,甲方及关联方应预先通知乙方,提出本协议书到期后收回自行经营或继续出租的意见。甲方若继续出租,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排他性权利。 三、租赁费的计算和交付:年租金每亩 20000 元,计租亩数以130.876 亩面积计算,年租金共计 261.752 万元,每年 6 月 20 日前支付。 租赁期内,租金每隔四年递增一次,递增率按前四年消费物价指数之和平均数计算。 乙方如逾期支付租赁费,每日加收总欠租金 1%滞纳金。超过六个月无故未缴本年度租金,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本协议书。 计租日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推后顺延 12 个月开始计算租金。 四、甲方关联方永阜村取得返回留地需支付土地部门土地款 1308 万元,该款由乙方先行垫付。永阜村每年向乙方偿还本金 50 万元及垫付款余额按年利率 2.25%计算的利息,待永阜村三产留地转让后即一次性归还乙方垫付的土地款。此款由永阜村直接与乙方清偿。 五、乙方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的设计方案和总平面图须经审批为准生效,容积率、密度按有关标准可适当提高。厂房标准参数:轻工标准厂房,全框架钢混结构,三层或三层以上。(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按国家有关规定) 六、土地使用权证与房产所有权证业主,均为永阜村经济合作社,乙方应指派专人配合甲方关联方永阜村具体办理工程建设相关手续。以确保项目工程一年内竣工。 有关施工队伍选择。工程预决算审核、工程质量监理等均由乙方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