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姿股份有限公司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姿股份”或“公司”)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增强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才、业务及管理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朗姿股份有限公司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设立公司年度业绩激励基金。 第二条 本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激励基金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方案适用年度:2013年度-2015年度。 第二章 激励对象 第四条 公司年度激励基金的激励对象为下列人员: (一)外国籍高级管理人员; (二)外国籍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 (三)董事会认为应当予以奖励的其他未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员工。 以上被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被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次激励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根据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相关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具有获得授予本期激励基金的资格。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激励基金的分配: (一)最近三年被监管机构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三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具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人员; (四)任职期间内有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七)未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和《保密协议》的; (八)经董事会考核不合格的。 如在公司本激励方案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规定不得参与激励方案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方案的权利。 第三章 激励基金的计提 第六条 公司每一年度业绩激励基金的提取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201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4%,以2011年净利润为基数,201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0%; 2014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