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机械化炼焦炉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与非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量。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机械化炼焦炉和非机械化焦炉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用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淮 GB/Tl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 指烟气温度力 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村标准中污染物排物排放浓度指标准状态干烟气中的数值。 3.2 非机械化炼焦炉 本标准所指的非机械化炼焦炉是:以洗精煤为原料有配煤工艺;成焦率≥70%;炉体严密、肉外燃供热;烟气集中排放,焦炉烟囱高度不低于25米。 4 技术内容 4.1 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 4.1.1 本标准分为一、二、三级标准,分别与 GB3095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4.1.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禁止在 GB3095中一类区新建、扩建机机械化炼焦炉和非机械化炼焦炉;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4.2 排放标准 4.2.1 1997年 1月 1日之前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机械化炼焦炉,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 1执行。 表 1 现有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污染物 颗粒物 苯可溶物(BSO) 苯并(a)芘(Bap) 颗粒物 苯可溶物(BSO) 苯并(a)芘(Bap) 颗粒物 苯可溶物(BSO) 苯并(a)芘(Bap) 排放标准值 1.0 0.25 0.0010 3.5 0.80 0.0040 5.0 1.20 0.0050 4.2.2 1997年 1月 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机械化炼焦炉,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 2执行. 表 2 新建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级别 二级 三级 污染物 颗粒物 苯可溶物(BSO) 苯并(a)芘(Bap) 颗粒物 苯可溶物(BSO) 苯并(a)芘(Bap) 排放标准值 2.5 0.60 0.0025 3.5 0.80 0.0040 4.2.3 1997年 1月 1日之前已经投产的但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机械化炼焦炉,应根据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通过审批的时间,确定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 1或表 2执行。 4.2.4 19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