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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楠诉阿里巴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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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谢楠诉阿里巴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青民一终字第 258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楠。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敏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翠虹。 原审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敏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翠虹,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务人员。 上诉人谢楠因与被上诉人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原审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青岛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24)南民初字第 60198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侯娜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代理审判员王化宿、代理审判员邱彦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进行审理,并已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和事实核对。上诉人谢楠,被上诉人阿里巴巴公司及阿里巴巴青岛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翠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楠在一审中诉称,谢楠与阿里巴巴公司签订的期限自 2024 年 6 月 3 日起至 2024 年 6月 2 日止的劳动合同载明实行标准工资制,而阿里巴巴公司内网发布的《B2B 员工考勤规定》规定作息时间为 AM9:00-PM18:00;实际情况是,sales(销售人员)每日 18 点回到办公室执行晚效率(加班),21 点才能离开,每天加班 3 小时,但阿里巴巴公司从未支付加班费。谢楠领取晚餐补贴的天数即为晚上加班的天数,因为阿里巴巴公司的晚餐补贴制度指出,员工每月提交的申请晚餐补贴天数必须与实际加班天数相符,请假或 19:00 前离开公司不得提交。谢楠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阿里巴巴公司支付谢楠 2024 年 1 月至 2024 年 11 月期间延时加班费 28467.50 元(以每月除业绩提成外的底薪为计算标准);2、诉讼费由阿里巴巴公司、阿里巴巴青岛分公司承担。 阿里巴巴公司在一审中辩称并诉称,谢楠自 2024 年 6 月 3 日入职阿里巴巴公司担任销售客户经理。谢楠在 2024 年的前三季度连续多项考核指标未能达标,综合考评为 3.25 分,属于不胜任工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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