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对照表(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实用优秀文档,欢迎下载)新版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对照表更新时间: 2021-09-15 新版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对照表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条款处罚内容备注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销售食用农产品,无需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2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3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4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5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五)项第一款第(二)项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6经营病死、 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第三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7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8生产经营国家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