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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破解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高扣低征”难题2016 年 5 月 1 日之前,相关法规对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规定的较笼统,且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 11%,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税率为6%,存在较大税率差
税制的先天不足造成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高扣低征,由此增加了诸多税务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 号)中,重新定义了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拆分成不同服务类型,适用不同税率
新规定对行业有何影响,能否破解高扣低征等难题,本文逐一展开分析
【相关法规】2013 年 8 月 1 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3〕37 号,全文废止)规定,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指接受货物收货人、 发货人、船舶所有人、 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归类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
【相关法规】2014 年 1 月 1 日,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3〕106 号,全文废止)继续沿用37 号文件对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定义和归类,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同时,增加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定义,引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