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派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公司、 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彻底消除事故隐患, 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 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条对于一般性事故隐患, 安全科或项目部要求有关部门限期排除
第三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科或项目部联系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做出暂时局部、 全部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限期彻底整改
第四条事故隐患排查的范围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
3、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4、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
5、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6、在敏感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
7、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等)
8、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9、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第五条安全科或项目部每10 天应会同各相关部门, 对现场进行隐患排查一次,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
第六条对所排查的安全隐患, 由安全科或项目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整改措施,并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落实整改
第七条对难以立即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方案需包括: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在隐患治理过程